所在地深圳
可售卖地全国
品牌鼎海物流
服务类型保税仓储
服务内容仓库+仓内运营+配送
代理出口退运,出口产品退运维修,办理货物退运维修服务,出口退运报关服务。
:出口货物退运怎么办?
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运回来返修后再出口的,可以把货物退运到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维修,维修好再出到国外。
第二:政策解析:
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海关区域, 货物进入保税区仓库视同货物还在国外一样,享受货物入区免税的功能, 可以在保税区仓库进行货物检测,维修,更换零件,更换包装等,维修好的货物再从保税区发到国外。
案例分享:
某灯饰厂因在海外的渠道网络较为广泛,每个月都会产生较多的待返修产品或下架需要做退运返修产品。
退运流程:
保税区内物流企业取得海关特批的具有出口货物退运保税区退运返修的物流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退运保税区退运返修业务,
未取得维修账册的企业不可以办理维修业务。
一、维修货物的备案: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一句话:确定商品编码后,按照申报规范中的内容逐一提供。
提供原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维修授权委托书、货物装箱清单进行海关备案,
一般备案时间需要两到三个工作日。
二、维修用设备的备案:
所有维修用的设备与工具都需向海关申请备案,同时提供设备与工具的相片。
三、维修用料的备案:
所有维修用的物料也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维修物料以及包装材料备案维修账册料件入区,更换下来的物料需要出到中国香港处理。
通过保税区,可以实现各种""转厂""操作,达成贸易交货;解决更多的""转厂""难题,比如:
1.一般企业销售产品给加贸企业要用“间接转厂”,就是供应商把产品出口到保税区,加贸企业再用加贸手册从保税区报关进口.这可以完全解决一般制造企业与加贸企业的转厂问题。同时,加贸企业进口是保税的,而供应商出口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
2.同是加工贸易的两家工厂,因为隶属的主管海关不一样、手册备案的货物信息有差异,通过保税区操作,实现转厂交货的目的。双方工厂分别拿手册资料到保税区海关报关出口或进口,而且载货车辆入区不需卸货,当天即可出区通关进口,实现一日游操作(实际只需3个小时左右)。
3.加贸工厂供货给一般工厂,即出口转内销,也是""转厂""模式:加贸工厂将货物以手册保税核销的方式出口到保税区(深圳出口加工区),一般工厂则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征税进口国内。
比如,广州番禺的一家企业如果要出口一个标准箱的货物,以往必须出口到近的“地区”中国香港,然后才能被下游的买家进口到境内,再运送到工厂里用于生产。完成了这样的一趟“旅游”后,该批货物才能领到出口退税。
而通过保税区,就可以不用再取道中国香港,直接利用保税区的“境内关外”功能,拿到出口退税。这将能为加工贸易企业省下笔运输费用——如果用拖车运往中国香港,费用很高。而且,中间省下的时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更是无法计算。"
"保税区一日游,我们在保税物流园区的工作是两个企业之间的转厂,就是货物从一个企业到另一个企业要用一般的流程手续很繁琐,但是如果把保税区作为一个缓冲流通带,通过进出保税区的方法,就可以实现企业的转厂,这个就是保税区转厂,如果进展顺利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做到上午进入保税区,下午报关驶出保税区,这样在业内就称为保税区一日游了.
出口退运一般有两种方式:
1,以退运回来翻修返工后复出口的方式退运。
2,出口货物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
货物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到国外的可以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征税进口;也可以按退运货物向海关申请退运手续,手续比较复杂,时间长,成本高。
以退运回来翻修再出口的货物可以利用保税区货物入区免税的功能,出口货物退运到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进行加工返工,翻修好的货物重新出到国外销售。
出口货物退运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翻修复出口:
一.出口货物退运流程:
确认退运货物详细装箱清单,包括、型号、用途、原理等,需要做到单证货一致,
退港维修货物进到深圳出口价格区备案
货物退运进口代理公司,出口货物退运海关手续。
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海关区域,货物进入保税区仓库视同货物还在国外一样,享受入区免税的功能。
出口货物退运到保税区仓库,可以在保税区仓库存储,产品检测、维修、售后返工等,再从保税区发货到国外。
出口退运一般有两种方式:
1,以退运回来翻修返工后复出口的方式退运。
2,出口货物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
货物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到国外的可以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征税进口;也可以按退运货物向海关申请退运手续,手续比较复杂,时间长,成本高。
以退运回来翻修再出口的货物可以利用保税区货物入区免税的功能,出口货物退运到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进行加工返工,翻修好的货物重新出到国外销售。
出口货物退运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翻修复出口:
原税法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根据原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根据原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个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加强出口退税货物管理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税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成本不低于80%的标准,即,通知和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消费税政策,对应税率为该原料退税率。
出口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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