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必须经由**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进口药品须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对准予进口备案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温馨提示: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关于药品相关标准公告: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2001年2月、2013年12月、2015年4月、2019年8月分别修订)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令第360号,2016年2月修订)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卫生部 海关总署第8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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